商会章程

台州市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州市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

英文缩写:GCC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台州市广东商会是依法由台州市境内广东籍人士开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发起组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谋凝聚、促交流、强服务、求共赢”为宗旨,积极团结在台州的广东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强与广东省内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台州市企业之间、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扩大粤浙商贸交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和台州粤商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而提高发展水平,为促进粤台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全力打造“新粤商”形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党总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台、粤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二)通过会网、会刊等形式,传达台、粤二地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台、粤两地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三)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会员联谊活动,拓展会员的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各自的发展更具活力;加强与异地商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谋求协作共赢。

 (四)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协调合作,使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五)关心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及实际困难,提出改善建议及要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事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

 (六)广泛搜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企业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台、粤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八)引导会员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会员、会员企业及台、粤二地有需要的人物或事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服务。

(九)承办台、粤二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为台、粤二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广东省驻台州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籍的在台实体经济机构(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向本商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即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

(五)得到本会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商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和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要求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讨论、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修改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专项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经秘书长提名,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本会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查、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监事长1名,监事员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与理事任职期限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活动;监督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收入;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每年的财务安排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财务开支需要在本年度的理事会上做专项报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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