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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广东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会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五)出纳人员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1.已列入年度、专项开支计划,并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由秘书长负责监督管理,严格按计划执行。 2.本会其他开支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进行管理。 3.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费用需提前报商会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七条 本制度于2021年4月24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台州市广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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